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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0:57】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对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理论教学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 依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构建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学生在计划指导下,结合理论课学习和学分制的选课要求,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接受系统完整的实验技能训练。
第二条 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学科(专业)培养结构体系,以及反映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各种技能的基本要求;
(二)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的要求(包括:各学期的目标、任务、方法、重点,各类课程内的实验教学的学时、内容、要求等),其中实验学时20学时以上的,应单独设课。
(三)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项目名称、学时、层次要求、选课要求等。
第三条 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基本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计划,在系(部)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若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需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系(部)主任或中心主任认可,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其中涉及范围较大的重大调整,需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各类选修课内的实验,按课程性质分为相应实验系列,一般由开课系(部)确定,供学生自主选做。
第二章 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所需学生人数及分组、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验证型、演示型、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必修及选修实验要求等,并按规定填入《实验记录卡》,经系(部)领导批准后存入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实验项目的撤消、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系(部)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项目之间既承上启下又相互独立,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实验记录卡》上注明。
第七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及时更新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一些选修实验项目,尤其是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选修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有完整实验资料(实验指导书、实验方案),一般以专业设立实验模块或以实验室功能设立实验模块,每个实验模块包含的实验项目在10—20学时,取得学分后记入总学分。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创新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进行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一)独立设课及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经过实验室(实验中心)讨论通过,经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审定、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备案后,方可印发执行。
(三)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任课教师可根据不同的实验条件、环境及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四)独立设课的实验课须有教材,其它实验应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发到学生手中。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用网上预约、随机预约、集体预约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开放实验室应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开出时间等在网上或书面向教师、学生公布,以便学生通过实验预约系统从网上预约选课或通过以班为单位进行选课。
第十条 新开实验项目或开新实验项目者必须试讲、试做,试做实验报告,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存入实验教学文件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一实验开始前须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 采用科学的循环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的学生人数趋于合理,基础课两人一组或一人一组,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三条 应选聘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至少应参加一个循环的学生实验的辅导、实验报告和实验的考核工作。对第一次受聘开实验课的实验指导教师,按新开实验项目或开新实验项目者执行,开课前必须试做试讲。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时应做到:
(一)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设备、仪器、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课堂授课要严肃认真,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在实验教学大纲的框架内,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三)在实验方法上可采取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仿真、开放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要认真做好预习检查、提问及考勤记录。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地巡回检查,做好防火、防电击、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工作,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 待熟悉后补做。对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记成绩。
(五)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
(六)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该日志是了解实验教学进度,分析、研究、改进及考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设备使用情况。也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期结束前要报各实验室主任汇总。
(七)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报告存档。
第十四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课程结束后采用统一格式装订成册。对学生实验报告要全部批改,指出问题,对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进行讲解。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可按照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确定每个实验项目的轻重,量化出相应的学分或分数。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平时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综合实验的操作考试等进行两种或多种综合评价,给出最后实验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可将实验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对所做实验项目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或重修,前一阶段实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必须重做或重修。
第十八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实验以不及格计:实验项目未按要求选全;实验课无故缺席;无故不做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须参加实验并考核及格。
第二十条 独立设实验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实验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列出相应学分,记入本课程最后成绩,实验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系(部)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实践教学管理科也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一)各单位在安排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时检查内容为:
1.系(部)检查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及各实验室的教学安排。
2.实验室核对《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中所列实验项目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是否有齐备的教学文件,是否有条件开出。
3.检查本系(部)所开设课程中实验是否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部开出;各实验室上报的《实验课程表》是否符合要求;各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单位在开学三周之内完成的教学检查内容为:
1.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的教案准备情况;检查即将开始的各实验项目的准备情况。
2.实验教学指导书是否下放到学生手中;新开实验或开新实验者是否试讲试做;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考核方法是否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三)各单位在期末所要完成的教学检查任务为:
1.就课堂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为:学生出勤率、学习纪律、预习情况,学生预约情况,教师授课及指导情况,实验报告批改情况,教学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2.对教学进度及仪器设备完好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验教学记录。召开期末实验教学总结会议。
(四)各单位在期末检查中,除对期中教学检查内容继续进行之外,还要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1.实验课考核是否严肃认真、符合要求,考核题目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对学生考核的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
2.对本学期实验项目的设置、仪器设备及实验耗材经费使用,学生学习成绩,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指导书的内容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各系(部)及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拟定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切实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开展以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学习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实验室评价工作。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系(部)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开展创新教学活动、加强创新能力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定期开展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参加全国电子设计大赛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育功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并由指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存档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安排、课程表、实验备课记录、学生典型(好与差)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考试评分办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教学总结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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