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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0:58】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0]120号


长治学院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
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文件的精神,在教育部颁布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校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遴选和建设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示范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到2010年建成3~5个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形成一个能够满足学校本科教学需求,在全校具有示范作用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为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搭建一个开放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平台。
二、建设范围与标准
全校各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 教学实验室,均可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三、遴选和审批
1.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每年遴选一次,申报和遴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山西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示范实验室。
3.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系(部)领导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填写有关申请表。
4.校级示范实验室通过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及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方法产生。

四、建设与管理
1.学校将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由主管校长为主任的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示范实验室的规划和验收。
2.示范实验室所在系(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示范实验室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任由学校任免;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3.示范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示范实验室被遴选确定后,应依据申报时所制订的三年规划填写《实施计划任务书》,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示范实验室主任根据《实施计划任务书》和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组织安排示范实验室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实验室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系(部)和学校的检查。
4.示范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实验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完成全校相关专业的所有实验教学任务,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5.学校每年拨专款用于示范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被评为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的实验室,除省教育厅的专项资助经费外,学校还给予1∶1的配套经费。
6.示范实验室每三年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依据实验室建设三年规划和《实验教学任务书》进行评估,每学年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检查。
五、其他
本建设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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