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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权力运行及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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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1]117号

学术权力运行及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治学作用,加强长治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术权力运行实行委员会制,其本质是教授治学,是教师群体参与高校决策的制度性组织,其决策的对象是处理学校学术发展及其相关的事务,彰显学术权力在高校的行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权力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学术权力委员会主任应通过述职,由基层教师通过投票民主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学术权力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权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术权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术权力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长治学院学术权力委员会,是一个在院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学术权力委员会对学术事务具有决策和管理权。
主要职责和权力有:
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确定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推荐学科带头人、确定重点专业的申请、建设项目的立项;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确定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省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和优秀科研人员;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审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确定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推荐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条 院学术权力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权力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权力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权力委员会委员本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应引咎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同级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当学术委员会委员遇缺时,应及时按程序遴选补缺。
第五章 监 督
第九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校学术权力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十条 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学术权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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