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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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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1]125号
长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依法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管理
1.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学校于每年秋季开学时按学年组织收费,学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学生缴费后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防止丢失,以便办理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3.为确保学生费用的按时收缴,经研究决定,学生一律持卡交费,各项费用统一由银行代扣划转。计财处随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情况和学生欠费情况。
二、收费工作程序
1.收费前期准备:教务处于每年暑假前向计财处提供准确的在校生名单和毕业生名单。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10日前向计财处提供新老学生住宿分布情况(不住宿的学生需把经领导批准的证明材料交到计财处)。
2.计财处在暑假前把学生缴费的资料准备齐全,核对学生身份证号及学生人数,并将各类收费标准通知到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本人,使学生充分做好缴费准备。
3.持卡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15日前(每年8月15日前后),到各地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4.计财处将核定的学生名单及缴费标准委托银行统一代扣,然后双方传递数据,计财处根据银行扣缴的金额打印缴费收据,并于开学时通过各系发到学生手中。
5.学生凭缴费收据办理学年注册手续。计财处把扣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新生收费工作
1.开立学生个人账户。学校招生办公室协同银行为学生制作储蓄卡(折)及使用须知,由学校招生办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上的缴费要求在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个人存储业务。
2.确立学生收费数据。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于新生报到前15日内将学生名单、所学专业等反馈计财处,计财处按照学生专业确定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标准,形成学生缴费数据。
3.委托银行批量代扣。计财处将新生收费数据传给银行,由银行于新生报到前5天集中批量代扣,并将学费代扣成功信息及时反馈学校。计财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打印缴款票据,并通过各系,于新生报到时发给学生,依此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相关报到注册手续。
4.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情况及时报计财处,经审核确认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住宿费进行调整,对已交的费用多退少补。
5.对未报到新生的处理。每年10月中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将确定不来报到的学生名单反馈到计财处,据此将未报到的学生缴费信息删除。
四、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毕业生的学费处理
1.对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执行,即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按月收取学费、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2.对休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规定。学生休学应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的休学通知单,到计财处备案,休学时间自下发通知单之日起计算。计财处对休学学生的缴费情况进行备案,待学生复学时,根据学生的休学时间和缴费情况,按相关文件的精神执行。
3.对复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规定。休学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复学后所在班级的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4.对转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的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5.学生退学、休学期间按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的学费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6.毕业生欠费清理。计财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核对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两个月通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系协助催缴欠费。
五、关于欠费学生的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学校的发展,保证学校拥有充足的资金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的学生采取以下办法:
1.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对未交清学费的学生不予进行注册、成绩确认、图书借阅、网上签约。
2.欠费生家庭确实有困难的,优先保证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和或享受其他资助措施。
3.凡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专升本、入党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六、在收费工作中,计财处作为收缴相关费用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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