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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4:57】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1]131号
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院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处级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处级干部责任意识,提高廉洁勤政、依法治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是指由我院任免的各部、处、系的处级行政负责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部、处、系的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以上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实行对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院的财经管理,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对处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院行政领导授权后,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方面经济责任应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2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有无私设 “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二)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 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
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
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 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是否健全、有效;
6 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 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三)后勤管理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 各类资产是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
题;
3 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
4 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 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 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 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 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四)其他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 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 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
何;
4 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 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 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 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 经院行政领导提请审计的或上级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审计处对各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院行政领导授权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院行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 审计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一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
任。
第十二条 院行政领导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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