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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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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2]103号

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六条 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1、负责学院勤工助学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的起草与落实。
2、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设置开发、合理分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拓展校外的勤工助学渠道,搜集整理勤工助学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勤工助学信息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负责勤工助学网站的维护与信息更新。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及程序
1、校内岗位的设置原则是用人部门(各系、部、处室)在每学期末或用人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方可设岗,人员由中心统一安排。
2、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管辖制度,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时间、职责、标准等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制定。任务完成情况由用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中途需要调整的岗位,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3、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4、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由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中心组织见面会,用人单位面试挑选学生。
5、学生参加由中心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签订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6、对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学生或违规使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或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少岗位数或取消岗位设置资格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及要求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
1、校内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校内临时岗位,是指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临时设置的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岗位撤销。
3、校外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确定,由校外用人单位与中心协商后,报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校内招聘。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1、用人单位和部门不得将以下岗位列入勤工助学岗位:有毒、有害和危险的高空作业岗位,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岗位,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岗位。
2、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必须遵纪守法,认真遵守用人单位或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秩序和管理。
3、学生在校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院内进行无证无照经商活动,由此引发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如违反校规校纪,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学生进行各类经营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期起始本人填报《长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系辅导员审核、备案,中心将依据岗位的需求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进行调配、安排。
2、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的,需提前两周向中心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并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因故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的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立即替换,且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上岗的学生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未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校内勤工助学的薪酬由用人部门于每月底按照学院规定的岗位薪酬标准并结合其工作表现确定,汇总后上报中心,经中心审核后统一发放。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工作努力的学生,中心可适当提高其薪酬标准。
2、在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酬金支付方式按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仲裁组织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
用工单位或部门与学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时,可向中心提出申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裁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长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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