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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校内托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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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2]115号

长治学院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校内托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我院按国家计划招收,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时间完成课程考核,取得毕业证书,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第二条 凡我院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时本人自愿提出将户口、档案留由学院托管的,学院将与毕业生签订《长治学院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书》),户口和档案可以由学院托管。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托管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七月至两年后的六月以前。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托管期限到期前回校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地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办理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其户口暂时托管在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太东派出所(学校保卫处代办);其档案暂时托管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学院有权利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并将不再通知毕业生本人;
2、学院承担为毕业生就业、升学(包括出国留学)出具在校期间相关材料的义务;不为托管学生提供除就业以外的任何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安全部门需提供的材料除外);
3、学院有义务为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派遣、迁户和转档事宜。
4、托管后的毕业生就业派遣每人只受理一次,一经办理,不再受理调整改派事宜;
5、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按国家规定,将其派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负责;
第六条 办理托管的毕业生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遵守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2、有向学院提供本人联系方式的义务,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学院;
3、可以参加学院举办的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和其他择业活动,获取相关就业信息;
4、可以申请按就业协议(或单位接收函)就业或申请回生源地就业;
5、有要求学院为本人就业、升学(包括出国留学)出具相关材料的权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托管协议书》(由各系统一组织),经系签字盖章后交学院学生处审核;
2、在离校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并交回离校通知单后,户口、档案托管协议生效。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学院不再为其办理就业事宜,同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3、每年的六月份办理托管协议,时间为一周。具体办理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第八条 签订《托管协议书》的毕业生,是党员或团员的应按毕业前所在系党、团组织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在毕业后两年内,与就业单位签订协议或申请回生源地的办理派遣程序如下:
1.本人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托管协议书》。申请回生源地的到学生处填写申请表;
2.经学生处审核,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3、本人到招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并办理迁户、转档等手续。
第十条 两年内仍未落实单位者办理迁户、转档手续的程序:
1、到托管期限时,对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托管毕业生,由学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编制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2、毕业生应在托管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回校领取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
3、凭《就业报到证》办理迁户、转档等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各种就业相关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原则上由本人班主任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持以下有效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书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因委托他人代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十二条 在托管期限内,学院为托管毕业生义务托管档案和户口。
第十三条 如毕业生发生以下情形,学院有权终止托管,并将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地。
1、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
3、超过托管规定期限的;
第十四条 凡与学院签订《托管协议书》的毕业生,从毕业离校之日起与学院已无隶属关系。学院不再对其负有监护、人身安全等责任。
第十五条 毕业生托管期间,因患病或因意外伤害所需医疗费用由托管毕业生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托管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时可选择在山西省教育厅下属的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省中心“)或当地政府人才市场托管户口、档案关系,可办理落户手续、工龄计算、转正定级、工资套改、代交养老医疗保险和职称申报等。选择在校内托管的毕业生,在校托管期间不计算工龄,不办理以上人事代理各种手续。
第十八条 在“省中心”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其代理费用,在终止代理协议时交纳。在规定的两年择业期间,联系到接收单位或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不经过原毕业学校,由本人直接到“省中心”办理手续。在当地人才市场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按国家和当地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考虑到毕业生主要是在生源地就业,为了方便外省籍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建议未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最好将本人户口、档案转至生源省。如两年内落实到生源省以外的就业单位,仍可回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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