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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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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3〕172号

长治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在校来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校园稳定和国家安全,依据国家外事工作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事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校工作外教、来校访问、学习、交流等国外人员(以下统称“来华人员”)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来华人员人身伤亡事件以及来华人员自杀身亡事件等。
  (二)医疗卫生事件:指来华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来华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四)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来华人员群体性事件。
(五)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华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三)逐级报告原则,即按院领导、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逐级请示报告;
  (四)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在院领导的指挥下,外事部门会同院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以及来华人员工作或学习的系部协作处理。
第四条 组织管理
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长治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外事和安全工作的副院长
成 员:院长办公室、外事部门、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及相关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院办主任兼任主任。
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学院法人代表为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即院领导、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逐级请示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来华人员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外事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有关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应急预案启动后,外事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来华人员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外事部门在报请省主管部门后,按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知伤亡人员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请求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事工作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外事部门应立即报请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专、外事、公安、安全、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事工作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四)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每天向学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学院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重视来华人员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事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外事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来华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安全和防范意识。
(三)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外事部门要加强与学院、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的防范和处置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第七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学院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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