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13]79号
长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从财力上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计财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院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搞好财务审批工作,确保各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理、合法,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审查批准学院综合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审查批准学院的财经制度;审查批准决定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查批准决定银行贷款、借款以及重大开支事项等。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预算包干经费范围内,一千元以内由系处领导签批;一千元至五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预算包干以外的经费开支,由部门提出项目和预算,送计财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后,由系处领导审批并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到计财处粘贴审核后,根据金额和审批权限,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财处处长核准签字支付。对金额较大的计财处可依财力分次支付,对违纪、超预算的支出,计财处拒绝支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压缩一般、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由单位部门写出预算报告并附详细说明,送计财处审查,计财处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批。五万元以下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十万元以上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公寓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成批购进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一般设备、公寓用品、材料配件等,应组织反复论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对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临时工资,应由人事部门统一造表,院领导审批,在职人员津贴等直接纳入职工工资管理系统,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克扣,否则,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要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实行一事一清制度,对不及时进行结算的款项,要实行从个人工资扣除和定期公布制度。对单位自作主张在外赊欠的款项,财务一律不予认可,后果由单位自负。
第七章 结转、结余及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对于流动资产的管理,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应制定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办法,对各项“应收及预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出、入库手续。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后勤部门、教学设备管理部门和图书馆分别管理,计财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保养、使用、报废、以及变价处理等规章制度,学院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检查评比,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文起执行,原《长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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