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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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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3]80号
长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固定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及生活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是长期积累的国家财产。学院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较强的管理人员,保证我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按归口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二、三类的分类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第十条 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或调离学院,须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须根据晋财资(2008)139号文件《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专业人员鉴定意见和相关处置文件等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处置;
(五)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上级批复调帐并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山西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批复后7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山西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集中与归口核算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其分工归口管理要求如下:
(一)计财处:计财处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二)、(四)大类固定资产,按所分类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三)后勤处: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一)、(三)、(六)大类固定资产,按所分类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四)图书馆: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五)大类固定资产(包括各系、部、处、室资料室),按所分管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院各类仪器设备。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设置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七)负责学院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八)接受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严格分管领导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原《长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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