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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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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5〕108号
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呈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制定教学改革、科技改革、人事改革等关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性规划,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等相关工作措施,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等工作业绩。
(五)审议学院财务预决算、年度审计报告和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审定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计划;审议未列入预算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款项。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完善学院行政管理系统、设置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学院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审议学院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审议人才引进政策、决定人才引进、调配方案;审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招生工作。
(十)审议决定学院职称评审、工资调整等人事工作。
(十一)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其他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议案交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审定。各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第五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院长办公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每个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院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决议。凡属重大事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行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六章 实施执行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院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长。
第十五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可以书面形式对讨论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细则》(长学院字〔2009〕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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