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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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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6〕122号
长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
1. 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5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300以上;
2. 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
3. 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领导任组长,实验中心、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院和系二级管理体制。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实验中心)和系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根据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七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第八条 各系()在做好专管共用基础上,着力推进共管共用,即空间集中、管理集中的运行模式。
第九条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1.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
2.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管理;
3. 网络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4. 组织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并报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 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6. 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7. 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条各系()负责系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1. 明确分管领导和实体平台负责人,建好支撑队伍;
2. 统筹规划实体平台,优化管理机制,推进共管共用
3. 对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财务监管;
4. 加强管理,确保系级实体平台提供优质开放服务;
5. 每年对本系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设备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共享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本院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适当收取使用费。
第十二条实体平台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校内、国内和国际用户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1. 设备折旧费;
2. 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
3. 实验耗材费;
4. 人员费(工资、奖酬金、培训、差旅等);
5. 设备维修维护费;
6. 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7. 管理费、税。
收费标准经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实体平台所在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计财处为其开设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一个单位所有实体平台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实体平台对校内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在单位、实体平台所在单位、所用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或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服务协议(或清单)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用户凭协议(或清单)到计财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五条实体平台对校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经实验中心审核并签订合同,用户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每学期末根据各单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实际到款情况核算其实体平台税后(税费由计财处据实扣缴)收入总额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经费分配
1. 有偿使用收入分配及签字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序号
分配比例
用 途
签字审批部门
1
学院管理费(15%
1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奖励及大型仪器运行、管理和发展等有关的业务费;5%用于主管部门管理费。
实验中心,分管院长
2
测试劳务费(20%
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测试劳务费(18%)和学院(中心)管理补贴(2%)。
实验中心,分管院长
3
学院(中心)设备维修及运行基金(65%
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升级改造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的实验耗材、印刷费、技术培训等日常支出费用。
其中用于维修、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的费用不低于该项的50%。
实验中心,分管院长
2.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每学年分配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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