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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6〕34号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6:56】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加强校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学院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采购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采购组织机构,在学院党委、行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分管采购领导负责组织,依据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具体进行学院采购工作。
第三条 采购分成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统筹管理、严格规范、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山西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采购项目应招标无法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不符合国家、我省和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项目,审计处不得为其审计,计财处不得办理相关财务手续,造成损失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一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并及时规范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采购领导组,组长由采购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负责部门、院办、计财处、审计处、工会负责人组成。采购领导组负责整个采购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全程监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采购领导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采购项目的备案;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采购过程的具体事务。采购过程由采购办公室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三章采购的范围、额度及方式
第十一条 凡学院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在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均需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采购涉及到进口设备(不论金额大小),执行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自行采购项目为:
(一)根据《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之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如以后年度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规定执行。
(二)省财政厅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采购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采购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采购领导组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采购入围供应商,一年一招。
(二)采购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除外)由学院采购领导组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协议供货管理,选择协议供应商。
以上采购项目选定供应商的审批权限为: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学院采购领导组在入围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中选定;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在入围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中选择,报请项目分管院领导和采购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供应商;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自行选择供应商,报请项目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供应商。
采购项目没有可供选择的入围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的,按以上金额相对应的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程序
(一)各项目负责部门上报立项申请,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按照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批准立项。立项申请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立项的缘由、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来源,并根据采购项目提供设备技术参数、工程内容及要求、进口论证、单一来源论证等内容。
(二)各项目负责部门的采购计划中涉及到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应经过学院审计处审计。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后的项目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填写《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
(二)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学院计财处根据各单位的采购计划按照类别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备案。上报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后,计财处负责人将批复相关资料送达学院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主任向采购领导组汇报批复有关情况。
(三)采购实施。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的方式采购;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领导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采购。
(四)签订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凡属“三重一大”项目,按照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上会研究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采购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与中标人或确定的入围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非“三重一大”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院领导与中标人或确定的入围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最少一式五份,项目负责部门、采购办公室、计财处、审计处、合同相对方各存一份。
固定模式合同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可套用。其余合同正式签订前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五)合同公示。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的项目,采购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
(六)验收。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长治学院货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验收。
(七)付款。由计财处依法依规履行付款手续。
(八)其他事项,由采购办公室上报采购领导组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全方位、全程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立卷与归档。采购过程全部资料原件由采购办公室按学院档案有关规定,于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以内立卷与归档,并于每年年底前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项目采购负责部门同时留存全部项目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招标议标管理办法》、《长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治学院图书资料、教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长治学院大宗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购〔2011〕49号《山西省省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样表)

长治学院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长治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样表)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需求部门意见
(简述理由:采购项目立项缘由、论证报告、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分管院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分管院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此表需一式两份,项目负责部门和采购办公室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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