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7年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2-21 17:50】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38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0日

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各生源省(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招生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专升本、对口升学本科的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分管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 根据教育部和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我校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有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3.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章程;
4. 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5. 拟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并报请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6. 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及阅卷、统分和成绩上报等工作;
7. 负责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等材料的印制,对新生的电子、纸质档案及录取审批表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存档;
8. 对录取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9. 向学校汇报当年录取情况;
10. 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和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派
1. 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参加录取工作。凡有子女当年参加高考者,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2. 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拟定,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 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设立及派出的工作人员,由招生办公室拟定,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1. 招生录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录取新生的质量和学校的声誉,还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负责,自始至终地做好招生工作;
2. 参加学校网上远程录取工作的招生人员要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网上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经授权操作计算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认真操作,遇到问题应立即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4. 参加网上招生的人员应严格按各省(自治区)招办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执行,负责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网上招生的录取,注意密码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员;
5. 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也要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 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2.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3.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科类,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原则,按总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1)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2)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生源不足时,进行征集志愿的补充录取;
4.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科类: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进行征集志愿的补充录取;
5. 在招生录取期间,要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体检信息,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6.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改动,必须征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七条 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同志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八条 要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按照我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条例组织录取工作,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果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杜绝招生工作中任何徇私舞弊行为;
第九条 在招生期间,招生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有关招生信息;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十项禁令”。即: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30个不得”。即: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取消其参加招生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招生录取场所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招生录取现场的管理,切实维护录取现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顺利完成招生录取任务。
1.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对录取人员及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实行佩带录取专用证件出入录取现场,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2. 招生录取专用计算机房是网上远程录取的关键场所,也是储存重要数据和对考生进行录检的工作场所,在招生录取期间,除录检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
4. 不准在现场大声喧哗,原则上当天有招生任务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录取机房,以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5. 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接待任何来访。录取工作期间,严禁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到录取现场,以免影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并发布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6. 工作人员要爱护录取场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搬动,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任何程序。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和更改各类密码;
7.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的监督,录取现场不受理直接上访;
8. 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故意扰乱招生现场秩序、干扰录取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9. 为方便考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招生录取的情况,学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将有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长治学院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