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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2-21 17:52】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38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范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若违纪学生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有违反党纪的行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若违纪学生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员,并有违反团纪的行为,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中团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为违纪群体之首;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
(二)聚众打架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扩大事态,动手打人使人致伤者;
(三)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
(四)阅读非法书刊、观看非法音像制品者;
(五)在上课、集会、演出时或在餐厅就餐等公共场所中肆意起哄、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者;
(六)提供伪证诬陷他人,造成被害人名誉、精神或其他损害者,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七)因私接电器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者;
(八)盗窃、诈骗公私财物二百元以下者。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之日起算起。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或犯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行为够上此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治安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者;
(二)期末考试作弊者(毕业考试及补考作弊者作结业处理);
(三)参与聚众斗殴或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者;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
(五)对违纪事件知情不报、提供伪证、无理取闹、企图包庇肇事者,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七)偷盗或撕剪图书馆、资料室书刊资料者;
(八)有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
(九)被保卫人员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
(十)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销脏等活动者;
(十一)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信、偷盖公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转借或违章使用学生证等证件,有损学校声誉者;
(十三)因使用电器造成事故者,擅自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被查出三次以上者;
(十四)在校舍内参与赌博者;
(十五)留宿异性宿舍或将异性留宿在宿舍者。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各类规定,不听从教师、工作人员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者;
(二)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合酗酒、抽烟、哄闹、乱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四)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
(五)有夜不归宿行为者(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墙上乱涂乱画,踢门、放鞭炮、摔酒瓶,向窗外抛扔废旧物品,倾倒污水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桌椅等公物上乱刻乱画,不听从劝阻,态度恶劣者;在走廓、室内玩球者;
(四)不遵守作息时间,用水、用电制度,门卫制度,公寓管理制度,不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恶劣者(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五)男女之间行为不庄重,在公众场所有搂抱、接吻等有伤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者。
第十五条 根据考勤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一)有旷课行为者,都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予以处分;
(二)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一学期内因旷课受过处分,但屡教不改旷课仍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生请假制度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三天加重一级处分。连续离校时间达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实习期间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一)违反教室公约、宿舍公约情节较轻者;
(二)有迟到、早退现象者;
(三)平时不讲卫生、不讲文明礼貌者;
(四)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指挥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经济处罚
(一)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可根据情节决定停发全部或部分奖学金或其他补助;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停发所有奖学金和其他一切补助;
(三)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补助;
(四)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停发一个学期的奖学金;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停发两个月的奖学金;
(六)凡因破坏公私财物、盗窃、打人致伤造成损失的,都应按情节责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一般程序是: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属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协调教务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院党政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一般程序是: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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