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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2号 长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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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2号
长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精神,提高我院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省级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建设一批为学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基础学科,成为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研究基地,为学院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综合推进,全面提高”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要以科研工作为基础推动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科研项目,尤其是国家及部委级项目,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力争取得更多源头性、关键性、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重点学科建设水平和竞争实力。
第五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良好、新老衔接、富有活力的学科梯队。每个研究方向都要有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的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加强科研基地建设,依托我院建立更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基地,为学科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要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第八条 逐步建立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学研究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能体现学院发展的方向和特色,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一级\二级学科。
(二)有2个以上(含2个)稳定、明确并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研究方向已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对地方经济有一定影响。
(三)有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
(四)有一支规模适当,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每个方向至少有2名学术带头人,硕士及以上教师人数占学术队伍总人数的50%。
学术队伍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凝聚力较强;积极组织梯队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学术专业活动和科研活动;积极培养与引进高职称、高学历人才。
(五)承担本科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
(六)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本院在职在编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学科建设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5岁,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鼓励和提倡同学科或相近学科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联合申报,依托自身特色,发挥群体优势,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四)学科带头人学术专长与主攻方向一致,近五年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两项:
①近5年主持过1项省级及其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理工科科研经费累计在4万元以上,文科累计在2万元以上。
②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SCI、SSCI、CSSCI、ISTP等收录的刊物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③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获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④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⑤近5年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2部及以上。(2分)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科研处下发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填写项目《长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学科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目的和意义、建设方案及可行性、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
(四)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同时将本部门十三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二条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的相关材料内容清楚、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及其他相关问题,申请人及其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二级学教学科研单位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符合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符合学科发展实际;
(二)符合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与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较高,对于促进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对于推动学院内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学科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致力于本学科建设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学科建设经验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满足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良好信誉。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科研处对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重点学科项目,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评审答辩,经评审或答辩后,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审核通过,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正式启动建设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的实施与管理由院学术委员会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科点三级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类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四)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五)组织领导院级重点学科的遴选、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制度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二)提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院批准;
(三)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审核重点学科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配合学院做好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负责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二)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三)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提交本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四)组织以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过程中,应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热点,关注山西社会经济发展,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断增强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同意并报科研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负责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建设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或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的,学科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学院组织专家认证,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健全和规范项目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学院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根据各个学科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学科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检查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学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一)制度建设:建设期内立足学院实际,形成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制定并实施了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学科结构更为合理。
(二)研究方向:建设期内形成2个与本学科建设目标相吻合的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团队建设:建设期内团队结构更为合理,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学术地位与影响力有所提升;新晋升高级职称或新进博士3人,至少有2人外出学习或培训三个月以上。
(四)科学研究: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科学研究任务之三: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带经费)科研项目3项以上。
2.国家级及以上论文 5篇及以上。
3.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专著或教材2部及以上。
5.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及以上。
6.其它科研成果或各类省级及以上与本学科发展相关的奖项1项。
(五)人才培养: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本科生培养实行导师制。
2.培养的本科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培养了一定数量的优秀在校生及毕业生,本科生参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2项,考取的研究生中,20%考取985院校。另外,新增本科生专业实习基地2个及以上。
4.本科生参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会议3场以上。
(六)社会服务: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建立与本学科有关的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基地或实训基地1项以上。
2.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元以上。
3.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承担具有较大影响的委托与合作项目。
4.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和技术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或学术讲座)或举办大型科普活动1场以上。
(七)学术交流:建设期内举办或承办1场及以上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成员参与学术会议10场及以上。
(八)网站建设:建设期内建立了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网站,能定时发布重点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及与本学科相关的前沿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评估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达到以下要求的,评估成绩为合格:
1.学科发展方向明确,态势良好;
2.学科方向保持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教育与合作研究;
3.学术氛围浓厚,学术交流活跃,信息渠道畅通;
4.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好;
5.团结协作,教学、科研、管理绩效突出;
6.学术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措施得力;
7.学科点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8.学科带头人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9.以上绩效特别突出者,可评为优秀。
(二)属以下情况的,评估成绩为不合格:
1.研究方向失去原有特色和优势;
2.学术交流开展不力,信息获取手段陈旧;
3.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差;
4.学科缺乏凝聚力,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差;
5.学术队伍老化,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措施不力,缺乏后备力量;
6.学科点或学科带头人未能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第三十条在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消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学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凡与本学科资助有关的科研成果、学术活动、专题资料数据库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长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软件、数据库、资料库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切实保证项目需要,确定按时完成任务。经费资助额度为文科10万/年,理科15万/年。
第三十三条 经费由学院分年度下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按照《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学科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并作为账户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应根据《申请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学科成员的学术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培训费;
(二)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方面的版面费、专利费和出版印刷费以及成果鉴定费;
(三)参加国内外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会务费;
(四)图书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制费和信息查询费;
(五)设备的购置费、实验耗材费、加工费、测试费,软件、数据库购置费、开发费等;
(六)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在财务许可范围,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由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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