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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1号 长治学院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6:58】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1号
长治学院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山西省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学院使用财政资金按预算拨付给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凡以长治学院名义举办的各级各类科技活动的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技活动经费预算和支出
第四条 科技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报院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活动、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三)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长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 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开支中可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报告前提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及说明,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五) 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开支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支付标可准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有规定执行;
(七) 开展科技活动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科技活动经费使用与管理原则
(一)使用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技活动经费应主要指各种用于与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避免重复浪费。
3.符合国家、山西省及学院的相关规定。
(二)管理原则
1.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活动经费使用范围与支出项目使用科技活动经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2.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科技活动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举办科技活动过程中,要本着强化管理,勤俭办事,精打细算的原则,强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科技活动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对科技活动经费单独设账核算,计财处负责科技活动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审核、会计核算、会计决算;科研处负责科技活动经费的预算,并协同计财处做好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我院教职工参与的各类企业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九条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经费不得超预算支出,结余核销。
第十条 学院审计纪检等部门有权对每年的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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