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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21号 长治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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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21号
长治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成果上水平、上层次,从而推动我院科技工作、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激励广大教职工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实现学院学科建设目标,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分类分级认定。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制定认定标准体系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必须有利于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并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的成果或奖项负责人应是我院在编教职工,且长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奖励范围
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是指上述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产生的我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主要有包括项目、论文、著作、教材、艺术作品、体育比赛、专利、科研奖项、鉴定成果、专家咨询类等。
第五条 学院科研处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是实施科研成果奖励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标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类
1、国家级基金(项目/课题),奖励100,000元,并奖励到账经费的12%
2、省级基金(项目/课题),奖励到账经费的12%。
3、各级各类横向项目,奖励到账经费的10%。
第七条 学术论文类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奖共设六个等级:
1、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0/篇。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0/篇。
3IA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报刊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20,000/篇。
4、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奖励5,000元/篇。
① 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收录的;
② 在国家“985工程”高校 (44所)主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③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 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④ 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5、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奖励3,000元/篇。
① 在CSSCI扩展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②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
6、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题名转载的论文,奖励500元/篇。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 为
(二)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共设七个等级。
1、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00/篇;在《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00/
2、在SCI核心期刊发表的,影响因子属一区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0/篇。属于TOP类的奖励120,000/
3、在SCI核心期刊发表的,影响因子属二区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0元/篇。属于TOP类的奖励60,000/
4、在SCI核心期刊发表的,影响因子属三区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0/篇。
5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奖励10,000元/篇。
在SCI核心期刊发表的,影响因子属四区的学术论文
② EI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发表在学院认定为IA级期刊 (目录附后)的学术论文。
6、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奖励2,000元/篇。
① 发表在学院认定为IB级期刊 (目录附后)的学术论文;
② 在国家“985工程”高校 (44所) 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必须为核心期刊收录,IB级期刊目录由学术委员会根据核心期刊收录情况动态调整。
7、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奖励500元/篇。
SCI核心期刊分区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数据为准,“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 为准
第八条 著作成果类
1凡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理论上有创新,学术上有新的发现或创见,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反响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0元;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
2、凡在国内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译著、校注、编著等成果(1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5,000元。
3、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有关省部委及以上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主编奖励15,000元,副主编奖励4,000元,参编奖励3,000元。
第九条 艺术作品及体育比赛奖
1美术、书法
凡参加国家宣传部、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展作品,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0/项、二等奖5,000/项、三等奖3,000/项的奖励;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的美展作品,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项、二等奖1,000/项的奖励。
2、音乐
凡参加国家宣传部、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 (国家级) 音乐作品,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0/项、二等奖5,000/项、三等奖3,000/项的奖励;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的音乐作品,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项、二等奖1,000/项的奖励。
3体育
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主办的全国 (国家级) 体育比赛,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0/项、二等奖5,000/项、三等奖3,000/项的奖励;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比赛,根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项、二等奖1,000/项的奖励。指导运动员参加全国体育运动会获得团体或单项前6名,奖励5,000元;指导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运动会、奖励5,000元;指导运动员参加全省体育运动会高校部获得团体或单项前3名,奖励2,000元。
第十条 专利奖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学院将给予10,000/项的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00/项的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0/项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奖项类
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一般科研成果奖项,学院分别按其奖金的150%10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一般科研成果奖项,只有证书、没有奖金的,学院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0/项、3,000/项,二等奖5,000/项、1,000/项,三等奖1,000/项、500/项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三大奖,一等奖奖励不低500万元;分5年奖励。二等奖不低于200万元;分5年奖励。三等奖不低于100万元;分5年奖励。省级自然科学三大奖,一等奖不低于50万;分5年奖励。二等奖不低于30万;分3年奖励,三等奖不低于10万元。由第一负责人制定奖励分配方案,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二条 鉴定成果 
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和国家有关部门主持结题的、我院科研人员完成的社会科学应用性科研成果,在鉴定成果证书上标明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咨询报告 
为了促进我院应用类科研成果与地方科技、经济、文化紧密结合,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方法,对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给予奖励。对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需提交委托合同或政府部门采用证明),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基金,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以支付科研奖励款项。
第十五条 被S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公布的JCR分区表为准。
第十六条 科研奖项奖凭立项机关下发的文件、获奖文件与获奖证书到学院科研处登记、认定;科研成果凭作者发表论文刊物、著作、教材原件到学院科研处登记、认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一次,报奖成果应为当年成果。每项成果只奖一次,按最高级别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未经学院科研处登记、认定的;
2、成果未标明作者 (报纸除外)是长治学院的;
3、非专业学术性论文;在增刊或在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4、成果权或署名权有争议的;
5、成果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第十九条 各类成果的获得者必须对其获奖成果享有著作权。成果的申报者必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及荣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与科研成果相关的其它项目的奖励及成果级别的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一条 特殊优秀的科研成果,可不参照以上标准,由院长提名,一事一议,根据贡献大小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后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自行废止。2017年科研成果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长治学院
2017年3月23日


人文社会科学IA级学术期刊目录
为了统一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认定标准,使科研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促进学院的科研工作发展,扩大学校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特制定人文社会科学IA级学术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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