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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09:13】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30号
长治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改革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以及院校提供教学改革成果,从而在教学等相关领域积极推广教学成果。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1. 纵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包括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 横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院、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 劳务费:直接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调研费以及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费用。
2. 设备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教学研究有关的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所有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
3. 会议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需要外出学习、参加的各类教学研讨会议产生的费用。
4. 差旅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
5.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6. 合作交流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相关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专家工作费用。
7. 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项目配套经费
第五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
凡我校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以长治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研究项目,可以获得学校相应比例的教改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力度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分国家级研究项目和省部级研究项目两个等级。国家级的一般项目、部级项目,学校按其划拨经费的150%予以配套;省级项目(包括重点立项、一般立项课题)、厅级的基金项目课题,学校按其划拨经费的100%予以配套;上级相关部门只准予立项但未划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按每个项目5000元予以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核算。项目立项后核发教改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原经费本注销。
第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的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研期间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九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十条 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经费开支5000元以下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系(部)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计财处审核、报帐。
2. 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务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报帐。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教务处办理“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未办理代管手续的,教务处将通知计财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长治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由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研究。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本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应共同加强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所购买的图书、资料、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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