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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09:14】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31号
长治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保证专业建设取得较好的成绩,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范围与经费来源
第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项目包括
1. 学校专业建设经费;
2. 省级品牌、特色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3. 新增专业建设经费;
4. 校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5. 重点扶持建设专业的专业经费;
6. 其它有关专业建设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1. 上级财政拨款;
2. 学校资助经费;
3. 学校配套经费;
4. 其它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业专项经费是专业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主要用于教学条件改善,人才培养调研,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方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专业建设经费;不得将专业专项经费用于个人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资助出版等任何私人目的。
第五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及我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专业建设经费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拨或取消下一年建设经费。对于经费使用不当、专业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经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可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由专业所在系(部)、教务处和计财处共同管理。各专业建设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专业所在系(部)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计财处负责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使用专业建设经费购买电脑等教学硬件设施,应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审查后,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凡是使用专业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物品,均应按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进行管理。
第十条 使用专业建设费外出考察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应填写外出考察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等材料;应严格限制每次外出考察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数。出差人返回学校后,要在本专业或适当范围内进行会议介绍或作考察报告,然后才能报销。
第十一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专业建设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建设计划的实施,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经费本、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经费开支5000元以下的,分别由专业负责人、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报帐。
2. 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分别由专业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务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报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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