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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9-08-23 16:41】  【来源: 】  【作者:】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9〕103号

 

 

长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学院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岗位工作人员对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校任何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师生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予以惩戒。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具体开展全院的防火工作,研究确定全院防火安全的整体布局,制定防火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决定防火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教务处、后勤处、学生处、基建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作为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防火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二)制定全院防火安全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发出通知,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四)熟悉并掌握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和处理火警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作为防火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防火知识的教育、培训,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常备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初起火灾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安全规范

第九条 基建处监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住地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新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破坏消防设施,确因学院总体规划需要改造时,应先改造后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开始前必须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后勤处和保卫处共同对活动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用电负荷进行核实,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必须由场所管理人员打开疏散门,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防火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使用电器,人走必须断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接用电线路和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 学院特种工种人员,如电工、锅炉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化学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管理规定,液化气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气罐,不得自行处理油气残渣;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剧场、学术报告厅、室内体育场馆、实验室要加强电源、火源的管理,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配备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必须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邻近单位及人员要积极支援,待消防队和保卫人员赶赴现场时,方可统一组织指挥。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四级防火检查制度” ,即“岗位日日自查,单位周周排查,归口部门月月巡查,学校重点督查”,全面查找本单位安全隐患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第十九条 岗位日日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工作岗位负责人,要每日对管辖范围进行认真自查。抓早抓小,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条 单位周周排查。各处室、各系部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学生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室、仓库等场所的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台账”工作制度,检查要有记录,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必须现场整改到位;对现场难以马上整改的问题,要逐项上报学院。

第二十一条  归口部门月月巡查。按照工作分工,由归口职能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教务处负责巡查实验室、实训基地、实验用易燃易爆品、琴房、舞蹈排练厅、多媒体教室、重要教学科研设备、各类语音室机房等;学生处负责巡查公寓内学生日常遵守消防管理规定情况,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劣质电器,违规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等行为;后勤处负责巡查餐厅用火用电、燃气管道设备、公寓公共设施、校园内各类商铺超市等经营性摊点等;基建处负责巡查各类施工场地的用火用电安全等;保卫处负责巡查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及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查找出来的火险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适时重点督查。“平安校园”建设领导组统一部署,保卫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重点督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群策群力,持之以恒,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严格实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制,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第五章防火重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堂操作间、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食堂用火及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门负责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灭火毯和灭火沙。

第二十七条 剧场、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 易燃与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第三十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三十一条 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第三十二条 公寓楼及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热壶、电饭锅、电吹风和“热得快”等电器,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学生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第三十三条 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教室及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灭火器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同时教育学生不要触碰和玩耍校内配备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及通勤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司机要熟练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总体工作目标,做到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疏于防范而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违者必究”、“责任倒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1)给予表彰的情形。

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经考核评选,报消防安全领导组研究决定,根据情况可予以荣誉表彰、评先评优、济奖励等。

2)以下情形,经调查核实,报消防安全领导组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应处罚。

①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秩序混乱的。

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保卫部门书面提出限期整改的,而没有采取改进措施和取得明显效果的。

③因管理漏洞,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④岗位人员、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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