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窗体顶端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资助育人工作,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设置的种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奖助学金评定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二次分配学生奖助学金。在评定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0%,并获得学生综合优秀一等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获学生综合优秀一或二等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六)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七)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十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五)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七)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应合格。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分为两或三个等级。
第五章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采用综合考评办法评比,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五方面内容。
(一)德育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体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热爱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二)智育
1、学习成绩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的成绩考评以各科成绩均分为基数评定奖学金等级。上学年所有考试科目中,必修课须作为计算均分使用科目。成绩分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课1考核成绩+课2考核成绩+……)/实际考试门数。
2、科研成绩
(1)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技术发明;
(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应用类的开发项目;
(3)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或文学作品,字数在500字(诗歌15行)以上。
3、技能成绩
在省级及以上或校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可根据获奖等级加分。
(三)体育
体育成绩由体育课程成绩和体育活动成绩组成。
1、体育课程成绩:体检合格,能坚持正常学习,体育考试成绩及格。
2、体育活动成绩:
(1)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
(2)体育课无旷课现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4)体能测试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美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或其他美育活动。
1、有良好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者。
2、在省级、校级各项文艺比赛或其他比赛(书法、美术、摄影等)中获个人(或集体)名次或等级奖者。一年内参加同类项目奖只加一次最高分。
(五)劳动教育:积极参加德育劳动课或其他劳动教育活动。
1、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热爱劳动,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劳动,表现积极且无一次缺旷者;
2、在学校、系部组织的劳动中,无故缺勤,酌情减分。
(六)综合考评时,德育、智育(除学习成绩)、体育、美育、劳育的附加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加分情况均在学习成绩均分基础上进行。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附加分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按学年评选,分别设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按学生人数的8%评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选。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等级的确定根据学生总成绩的排列顺序,按此项奖的奖励比例、等级确定人选,总成绩相同者,以学习成绩高者排前。学习成绩有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两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体育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第六章 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经费来源为个人或企业资助,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具体评定条件、办法及程序,与个人或企业共同协商制定。
第七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进行评定,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推荐学生名单,经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初评结果,面向全系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将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初审名单,形成初审结果,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后,确定获奖结果。
第二十八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颁发,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取并发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由计财处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优秀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三十条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若情
节严重取消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三)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者;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者;
(五)思想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二)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三)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经常出入网吧或上网、玩电子网络游戏者;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
(六)所在宿舍在上一学年被确定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