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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04-18 15:09】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学党字〔2017〕75号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 治 学 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省纪委驻省教育厅(高校工委)纪检组审核同意后,根据驻厅纪检组的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7年11月22日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规范各项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的党风促进校风教风学风,保障学校办学治校育人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负责人,其他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三条 坚持校领导联系系(部)制度。校领导坚持执行联系教学系(部)制度,每学期至少各参加一次联系系(部)的党政联席会议和分管部门的处务会议,指导帮助所联系系(部)和所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安全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强与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集中凝聚师生智慧,积极帮助联系单位和师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规范有序、扎实高效完成。
第四条 注重实际效果。根据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和学校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校领导每月不少于一个工作日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系部处室,深入师生员工,特别是深入党建、思政、教学、科研、学生、后勤、安全等工作第一线开展调研活动,切实为基层一线和广大师生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第五条 畅通意见渠道。推进落实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建立健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申诉机制。每学期学校各级党组织、各级班子、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开言路,广泛倾听各方面意见建议,推进各领域工作制度落实。
第六条 完善信访接待。建立完善学校领导信访包案制度、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学校领导结合各自分管工作,接待来访群众,要直接研究,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完善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管理、落实、督办等制度,健全和落实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及各项制度规定。积极拓展信访举报渠道,构建完善网上信访举报平台,严格执行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反馈、督查等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校领导联系和督办机制。加强书记、校长信箱等的管理反馈。
第三章 严格会议管理
第七减少会议数量。全校性会议由党办、院办协调组织统筹安排,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执行《长治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处务会议制度;每学期不少于5个“无会周”;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能不开的不开,可以合并的合并;严控各类评比检查和庆典活动。
第八条 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参会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人数控制在最低限度;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各单位负责人陪会;不召开主题、任务不明确的会议。
第九条 提高会议实效。科学安排议程,压缩会期,全校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会前要准备充分,强化协调;会议进行中要充分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会后要加强检查督办,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条 控制会议经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凡可在学校内部举行的会议,一律不安排在校外其他经营性场所。严禁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控制会议用餐、住宿;会场布置简朴;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宴请;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土特产等;精简会议议程,减少会议工作人员;会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用不予核报。
第四章 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一条 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二条 严格文件审核报批程序。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撰稿,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会签,党办、院办和纪检办分别负责对党委、行政、纪委行文及文件简报的报送程序、格式进行规范并核稿,切实提高文稿质量和运转效率。
第十三条 切实改进文风。行文要简洁流畅、开宗明义、简明扼要,减少一般性论述。内容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要注重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简练。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力戒空话、套话、大话,做到意尽文止。
第十四条 推进公文电子化建设。加快推进和完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减少纸质文件,学校内部行文和文件流转(不含涉密文件)尽可能通过公文系统办理,缩短公文流转时间,确保公文办理安全、高效、有序。
第五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十五条 注重题材选取。校园网、校报等校内新闻媒体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现实效果选择有针对性的题材,更加注重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指导性、服务性。多宣传上级和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多宣传学校和各单位的工作举措和工作经验,多宣传教学一线等基层单位及师生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 减少信息简报。严格控制各类信息和简报,已经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材料,不再通过简报报送(发)。凡是可以通过校园网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报的公文,一般不再下发纸质公文。
第十七条 精简报道数量。确需报道的新闻要精简务实,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尽可能地刊播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
第六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规范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降低办公成本,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就餐费按标准补助包干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款消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款消费的内部审计,每学期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在重要时间节点应当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 压缩办公经费严禁办公用房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高端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办公用品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订阅报刊、购买书籍。
第七章 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车标准,规范公车管理严格按照车辆配置有关规定和相应标准配置校级主要领导公务用车,不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等其他车辆。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 年内不得重新装潢。公务用车使用 8 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确保机要通信用车需要。确需派车的,学校领导由院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他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外事、会议和集体活动以及用车确有困难时,经学校领导批准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用车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规使用公车。严格执行国家、我省和学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存放管理、节假日封存管理、钥匙统一管理等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公务车辆不得随意出借(租)给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在休息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个人私车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停车费等一律不得报销;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公务用车加油应统一使用公务卡,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提供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在没有进行公车改革前,仍执行有关规定使用公车。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范围、接待方式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列支应当由被接待对象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家、我省各项规定和《长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认真负责地统筹做好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食宿。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利用企业或下属单位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要求下属单位为公务接待支付任何费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用餐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15 人以上安排自助餐,用餐标准为厅级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 50 元;15 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 10 人以内的,陪餐不超过 3 人;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的 1/3。工作餐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不得饮酒,晚上不得酗酒。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一律不安排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五条 规范公务出行。公务出行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真正做到轻车简从。公务接待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严禁组织师生迎送,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八章 规范国内差旅外出考察及出访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因公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超标准报销交通费。校级领导及二级教授乘坐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选择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时,凭据报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座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部门和分管领导在出差前严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出差人员住宿标准。省内出差时,校级领导及二级教授出差住宿费标准为 480元/日;其他人员为 310元/日。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财行[2016]71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用和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 100 元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每人每天120 元伙食补助标准包干外,其余省份按每人每天 100 元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出差天数超过7天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60元。每人每天 80元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
第二十九条 适时执行新标准。财政部门对住宿标准、伙食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进行调整后,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个人不再进行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严格审批同意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从严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事宜。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出访经费,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培训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出行人数,不安排无关人员同行和分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进行与审批要求违背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本着确实需要、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审批因公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规模,不组织和参加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培训。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核销管理制度,对无经费预算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核销,不得核销与任务无关的开支。凡公费出国(境)的团体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和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审核批准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派出任务,严格执行审批后的出访规定和纪律等要求,严禁擅自改变出访时间和路线,严禁脱团私自行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处级以上干部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及时报告出访情况。出访任务完成后,要做好总结,推进项目落实,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提高出访效益。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学校外事处。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国家、团组人员、时间、主要公务和主要成果等。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与成果共享有关规定。
第九章 规范福利发放
第三十四条 规范福利待遇。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学校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得超过省总工会规定的限额。具体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慰问行为。认真执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长治学院工会慰问帮扶职工暂行办法》(长学党字[2017]66号)文件中关于基层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休假原则上均安排在寒暑假。父母或配偶子女在外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每年报销一次符合要求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章 规范办公用房和资产配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备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腾退。严格按照国家、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豪华装修,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家具等设施设备,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加强办公用房统筹管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提出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实行登记调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办公用房。各级干部退休、调离或退出领导岗位后,在一个月内腾退完毕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干部岗位在学校内部调整任免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完毕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严格资产管理。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资产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资产已达报废年限且无修复价值的方可申请报废,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工作调动、离职和退休的,要及时移交本人使用的资产,不得继续占用或随意处置。
第十一章 改进工作作风
第三十九条 改进机关作风大力改进和优化机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完善和落实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等各项工作制度,提升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服务教学一线以及广大师生意识,在全面规范各项工作管理的同时,着力简化和优化各类办事程序,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十条 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认真落实各级各单位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等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日常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加强全方位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强化重要时间节点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范和处置各种违纪违规问题。节前利用短信平台发送廉政短信,覆盖至每一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扎实组织开展自查、互查、轮查工作,节日期间校领导带班带队加强督查,瞄准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有效遏制“四风”反弹、变异。
第十二章 强化纪律约束
第四十一条 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党的领导。每年年初签订各层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责任分解,层层传导压力,狠抓责任落实,年中督查,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年末考核靠后的单位,校党委书记对其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守纪律严规矩,不踩红线,不触底线,不碰高压线。
第四十二条 严格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校领导外出请销假及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省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省高校工委关于高校领导干部报备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中层干部外出请销假及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党委书记、院长除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以及公休日等离开辖区,都应当按规定提前向省委、省政府、教育厅书面报备。其他学校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以及公休日等离开本市城区的,应当按有关程序报批,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备,并按规定向上级请示报告。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以及公休日等离开本市城区的,应当报经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向组织部书面报备。
第四十三条 严格文稿发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章,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文集提供经费赞助,不得利用职务和个人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和文集。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不得在出版物上挂署党政职务头衔。
第四十四条 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的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从严规范兼职取酬,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党委。
第四十五条 规范个人言行党员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任何不当言论;不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邪教等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妨碍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编织“关系网”、搞“小圈子”,努力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必须向所在党组织申请报告,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严格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内控机制,全面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格财务审核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核审批,规范财务管理,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规领取劳务报酬。
第四十八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第四十九条 严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制度。切实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婚丧喜庆事宜报备等制度,校级领导应当在向校党委、纪委报备的同时按规定向省高校工委组织部申报,由上级党组织予以备案和监督。处、科级干部应当按程序向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备,报备时要进行提醒谈话。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尽职履责、积极协同、从严落实,切实加强全员化、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管理、监督。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得邀请学生、学生家长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不得采取分期、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五十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电话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十三章 加强督查落实
第五十一条 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以上率下,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维护核心、看齐紧跟,带头尊崇党章、担当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带头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带头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要求,加强教育、管理、监督,从严落实各项纪律规矩,扎实完成职责任务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人事处和各单位应当把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计财处和各单位应当加强经费开支使用管理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严格不予报销。审计处应当对每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第五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省教育厅实施细则、省纪委相关规定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作为督查、考核重要内容,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要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校党委、行政要组织定期督促检查各级各单位落实情况。党委每学期对各级党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在每学期末结束前一周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的实施办法、省纪委的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的实施细则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纪委要把监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实施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规定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点名通报、公开曝光;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明确列出具体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均按照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省高校工委和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纪检组及学校各项制度、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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