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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1:00】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0]122号

长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对本、专科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力度,强化教学秩序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我校施行“教学督导制”。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学校成立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受学校教学评估与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与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负责教学评估和督导的日常工作。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是学校分管教学院长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咨询,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学督导会议。由教学管理科科长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讨问题,提出教育教学改革建议;
3.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情况撰写成“长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纪要”,在全校范围内发放,并将各系(部)对教学的整改情况以“长治学院教学督导简报”的形式在校内发放通报;
4.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学督导会议,认真听取教学督导员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某些问题,由评估与督导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给与解决。
二、教学督导的任职资格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风尚;
2.熟练掌握所督导专业(或学科)领域的知识,并对本学科前沿动态与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了解,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3.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和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知识(或教育管理理论);
4.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校内或方便来校的专兼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三、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1.教学督导工作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调动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严肃认真、深入细致、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2.教学督导负责对全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学校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期末考试巡视等重大教学活动。教学督导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评估中的鉴定、诊断、导向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因材施教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
4.每周听课四学时以上,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治学院课程教学专家听课评价表”,对授课教师的教育思想、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习题作业、考试试卷等)、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特别是对教师教学的个性特点、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今后改进的建议和意见。教学督导在听课后,要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并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5.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实验室、自习教室、图书馆等,实地考察学生的课外学习及其它“第二课堂”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每学期至少与学生或教师座谈一次(小型座谈会或个别交谈),不定期地与校、系(部)有关领导交流沟通,了解和反映学生、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要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督导工作;研究督导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教学督导每学期结束前,提交本学期教学督导小结(包括工作情况和对教学改革的建议),放假前将教学督导总结和“长治学院课程教学专家听课评价表”一起交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
四、教学督导的权利和义务
1.对任何一门课程有权随堂听(课)、看(课)、(指)导、评(价)。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有责任帮其整改,直至提高教学质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行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
2.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师生有权提出批评,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教学评估与教学督导办公室要向教学督导提供相关学习参考资料,对所完成的工作量按一定标准发放酬金(具体详见长治学院每学年度教学督导员酬金发放标准)。
五、教学督导员的推荐和聘任程序
1.教学督导员在教师自愿的基础上由各系(部)推荐,报主管院长批准。由主管院长颁发聘书和“教学督导”标志证;
2.每届教学督导员的人数遵循平均每个专业1名的原则设置,聘期1-3年。
六、其他
1.学校要划拨专门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督导酬金等)用于教学督导工作;
2.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评估与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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