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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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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1]119号


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机构的主要职责
我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专升本、对口升学本科的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负责,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一)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根据教育部和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我校年度招生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章程。
4、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5、拟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并报请校领导批准。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6、组织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及其阅卷、统分和成绩上报等工作。
7、负责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等资料的印制,对新生的电子、纸质档案及录取审批表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8、对录取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9、向学校汇报当年录取情况。
10、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和招生研究工作。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派
1、应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参加录取工作。凡有子女当年参加高考者,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2、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报学校领导批准。
3、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设立及派出的工作人员,由招生办公室拟定,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1、招生录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录取新生的质量和学校的声誉,还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负责,自始至终地做好招生工作。
2、参加学校网上远程录取工作的招生人员要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网上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经授权操作计算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认真操作,遇到问题应立即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4、参加网上招生的人员应严格按各省市招办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执行,负责我校在各省(市)网上招生的录取,注意密码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员。
5、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也要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
(二)录取原则
1、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在政审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同时注意考生是否服从专业志愿的调整,应尽最大可能满足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3、投档比例一般为100%~120%。只有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且不设分数级差。
4、不同专业对相关科目的成绩有相应要求。在分配录取专业时,应参照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如汉语言文学专业,要参考语文科目成绩;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参考数学成绩,英语专业参考英语成绩。
5、在招生录取期间,要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体检信息,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改动,必须征得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7、对填报我校第二志愿或平行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在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数超过计划招生人数量,应在第一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不满,应在第二志愿或平行志愿考生中录取。
三、招生工作纪律
1、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同志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2、要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按照我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条例组织录取工作,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果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杜绝招生工作中任何徇私舞弊行为。
3、要继续坚持录取现场有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制度。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前,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复核后,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在招生期间,招生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有关招生信息。
5、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政策规定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监督电话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6、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7、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取消其参加招生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招生录取场所管理规定
应加强招生录取现场的管理,切实维护录取现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顺利完成招生录取任务。
1、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网上远程录取计算机操作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对录取人员及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实行佩带录取专用证件出入录取现场,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2、招生录取专用计算机房是网上远程录取的关键场所,也是储存重要数据和对考生进行录检的工作场所,在招生录取期间,除录检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
3、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执行招生录取现场的出入管理和值班工作,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职尽责。
4、不准在现场大声喧哗,原则上当天有招生任务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录取机房,以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5、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接待任何来访。录取工作期间,严禁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到录取现场,以免影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并发布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6、工作人员要爱护录取场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搬动,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任何无关程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设置和更改各类密码。
7、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的监督,录取现场不受理直接上访。
8、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故意扰乱招生现场秩序、干扰录取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9、为方便考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招生录取的情况,学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将有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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