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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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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1]121号

长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配制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从财力上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计财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院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搞好财务审批工作,确保各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理、合法,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审批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审查批准财务决算;审查批准学院的财经制度;审批决定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批决定银行贷款、借款;以及预算内外重大开支事项等。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使各级领导,一级管好一级,既行使权利,又履行责任。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预算包干经费范围内,一千元以内由系处领导签批;一千元至五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预算包干以外的经费开支,由部门提出项目和预算,送计财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后,由系处领导审批并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到计财处粘贴审核后,根据金额和审批权限,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财处长核准签字支付。对金额较大的计财处可依财力分次支付,对违纪、超预算的支出,计财处拒绝支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压缩一般,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由单位部门写出预算报告并附详细说明,送计财处审查,计财处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提出预算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批。五万元以下院长审批,十万元以下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十万元以上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 2.科研经费拨款;3.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培养费、公寓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交财政专户的,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经核准从财政专户拨回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即学院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的收入。(如房租、水、电、暖费,资产占用费等)。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部门)应该上交学院的款项,必须按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设置小金库,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维持正常运转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用预算外和结余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预算外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从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成批购进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一般设备、公寓用品、材料配件等,应组织反复论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对销售单位的回扣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
第二十条 对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临时工资,应由人事部门统一造表,院领导审批,在职人员津贴等直接纳入职工工资管理系统,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克扣,否则,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要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实行一事一清制度,对不及时进行结算的款项,要实行从个人工资扣除和定期公布制度。对单位自作主张在外赊欠的款项,财务一律不予认可,后果由单位自负。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教师奖励基金、勤工助学基金、老干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贫困救济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教师奖励基金和老干基金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专门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和老干活动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国家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后勤部门、教学设备管理部门和图书馆分别管理,计财处建立固定资产总帐,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购置、验收、保管、保养、使用、报废、以及变价处理等规章制度,学院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检查评比,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投资取得的收入应分别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贷款、借款,应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付息手续,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计财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分管领导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财务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也可结合实际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高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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