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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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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2]33号

《长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长治学院学报》是由长治学院主管、长治学院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是学院教学、科研的组成部分,是展示学院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校对学报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报学术水平和编辑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长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是《长治学院学报》的学术指导、监督与咨询机构,负责指导学报的发展规划,对学报的学术质量把关,并对编辑出版工作给予监督与指导,确保学报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与办刊宗旨。《学报》编辑部是《学报》编委会的参谋和执行机构,执行《学报》编委会的决定,完成《学报》日常编辑工作。
第二章 编委会组织机构
第3条 学报编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院级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4条 学报编委会由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组成,编委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学报编委会委员由编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编委会职责
第5条 编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定期主持召开全体编委会会议,听取学报工作汇报,研究并帮助解决学报工作中的问题,对学报的办刊思路、学术质量、发展规划等给予指导;结合学报实际,提出选题、组稿、重点栏目建设、学报特色建设的原则性意见。
学报编委会的全体会议,编委不得缺席,个别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履行向编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请假手续。
第6条 学报编委有责任和义务向编辑部提供学术信息,支持编辑部工作;组织推荐高质量的稿件,特别是推荐基金项目资助论文和校外优秀论文(每个编委每年至少推荐1篇优秀论文)。
学报编委应带头撰写学术论文,并积极组织本部门教师、职员撰写学术论文。
第7条 学报编委受编辑部委托履行审稿职责,应严把政治关和学术质量关,对所审稿件的观点、论据、逻辑性、结构进行修正,从学术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作出评价。
编委接到送审稿件后原则上在1周内将修改、评审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回复本刊;对所审稿件,按规定领取审稿费。
第8条 学报编委会委员应注意学习国家的有关出版政策与法规,遵守编委会有关规定和编辑部有关制度。
第四章 编委会委员的任期
第9条 每届编委会委员任期4年;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10条 对长期不能履行编委职责的委员,将通过编委会会议形成免职报告,并提出增补意见。
第11条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编委会职责的委员,将由编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替补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讨论予以增补。
第五章 附则
第12条 本章程由《长治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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