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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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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2]104号

长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明确相关部门和各系的管理职责,促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助[2012]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保管、学生的诚信教育、毕业生毕业前的还款确认、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监督检查以及贷款本息的催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是指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给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我院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贷后管理工作实施院系二级管理
在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全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系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检查各系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与各系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2、制定诚信教育计划,不定期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组织各系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提高贷款学生诚信意识,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和《展期协议》;
3、负责传达上级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与经办银行协调,协助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偿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各系的主要职责
1、完善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料;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留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等情况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作书面处理;对尚未还清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在毕业前记录毕业学生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表,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2、各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贷款学生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流程及要求,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
3、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对未还清贷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六条 贷款学生贷后管理
1、为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各系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每学年须核查贷款学生的成绩,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2、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系为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各系须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毕业后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3、各系组织学生确定并记录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工作后的具体联系方式;
4、要求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主动和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人员联系不少于两次,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院学生资助工作中心,以便学院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
5、对提前还款的学生,学院加大奖励力度,提供还款所需的相关说明,让贷款毕业生能够顺利偿还贷款;
6、学校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
第七条 提前还款时间
贷款学生提前还款须在每年1-10月,1-10日在系统内提交申请,11-19日将贷款本息打入支付宝账户,每月21日系统将自动扣款。每年11月和12月为偿还利息时间。
第八条 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系要保持贷款档案的动态更新,并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保持档案一致。
第九条 贷款合同的变更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二)因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刑事犯罪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其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三)贷款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四)转系、转专业的贷款学生,须经转出和转入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分别签字、备案,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条 防范风险
各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各系除电话、书信联系外,要发挥网络优势,在系网站开辟贷款论坛、设立专用电子信箱、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相关部门要经常交流,掌握毕业生动态变化情况,保持信息的对流和畅通。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将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书》;
(二)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贷款学生填写的申请资料存在重大失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五)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理。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国家、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规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证书查询网站及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与奖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与否、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工作(宣传教育、贷款审核、数据上报及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管理绩效(贷款学生的违约比例、学生满意度)等方面。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在管理中因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核减其国家助学贷款的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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