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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5:09】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2]20号

长治学院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我院人事档案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二、档案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发现档案材料丢失或在利用中泄密和损毁,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不得隐瞒和延误。
三、切实做好档案“六防”工作,每年对档案进行防虫、防霉检查和施放防虫药,认真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在日常管理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对于存放具有保密性质档案的档案柜,要随时锁好柜门;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和水源。
四、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做好电子文档、档案信息数据、档案管理系统的保密和维护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恶意网站等侵害与泄密;因公必须使用传真、网络传输、商务通信、卫星传送等高科技设备的,应对其性能、操作、地址、内容等做到熟练,确保万无一失。
五、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人事档案库房。档案库房杜绝他人代管、敞门而去、随意放置等现象,不得在档案库中接待来访、办理借阅、查询和还档等公务,严禁吸烟和处理个人事务,防止泄密、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接收档案时,如发现档案袋严重破损、开口启封等现象,应立即对材料逐一登记,追查原因。转出档案时,严格按照清点、登记、封条、盖骑缝和机密章、档案编号、办理移交的程序,用机要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办理。
七、提供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不符合查阅手续和条件的,坚决不予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人事档案室,对必须借出的档案,要经过主管档案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严格控制借出时间,严禁擅自转借他人。
八、阅档时不得在档案中圈点勾画或增减材料,借阅档案者不得再转借他人或携入公共场所;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档案内容摘抄、拍摄、复(印)制,同意复制的应认真妥善保管好复制内容,不得有泄密行为。
九、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人事档案材料及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造册登记,经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存入各种移动或公用电子存储器中的公务信息,用后应及时彻底删除。
十一、对档案材料进行突击性整理,确需若干人员进行协助时,先向部门领导提出工作方案,并做好人员遴选、安全、保密、监督等工作。
十二、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按《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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