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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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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3]125号

长治学院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我校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队伍是由学校分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成人教育部全体人员、各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人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成人教育部分权限管理。

二 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综合素质好,爱岗敬业,热爱教学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方面的知识;
(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能为人师表。
第五条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校教学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任务。
(二)组织制订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由校教学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教学各环节检查效果的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组织、督促、检查各系部教学任务的落实;组织推荐优秀教材的使用。
(二)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督促检查新老师的试讲和课程申报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教学各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督促教学方法、手段、内容的改进与改革,推动全院的教学改革深入开展,组织经验交流。
(四)对考试试卷进行审查,落实考试监考工作,并作好各类考试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五)主持确定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培训或进修计划,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考核、晋级、奖惩工作。
(六)负责全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审定毕业生资格,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做好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成人教育部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思路、办学能力、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学校各类成人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计划,拟订各年度学校成教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校成人教育新增专业的统一申报,做好全校成教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
(三)负责编制、申报全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成人教育招生宣传、组织管理、生源组织工作。
(四)负责学校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的考察、审批和设立,加强对各函授站(点)的督促、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审定毕业生资格,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做好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六)负责对全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及评估,对教学过程进行督导。
(七)负责校内外成教经费的核拨和内部津贴的分配工作。
(八)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督促各教研室优化课程体系。
(二)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教师教学任务的布置和落实情况;
(三)组织本部门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完成教学各环节督促和检查工作。
(五)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
第九条 各系(部)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系部负责人组织制订教学大纲,安排组织各年级课程及教学活动计划;
(二)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学生的学风、学习效果及教学质量,协助系部负责人及时解决存在的教与学方面的问题;
(三)负责办理学生注册工作,印制学生名册,办理各种学籍证明和学籍证件,负责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工作,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
(四)编排本系部课程表,分发至有关班级和任课教师;处理课程调整事宜;
(五)协助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以及本系部教学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组织选课和期中教学检查,组织管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教学改革等;
(六)协助组织各类考试,登录学生考试成绩;协助处理考试舞弊违纪学生;
(七)协助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八)做好系部、教研室布置的有关教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三 教学管理人员的选聘与培养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各系部配备专职教学秘书1名,有公共教学课程的系部可配置2名教学秘书。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主要从应届优秀硕士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从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的调整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在教学工作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教学管理人员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

四 教学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学管理人员考评办法,教务处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改进的调离工作岗位。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在有关教学工作会议上表彰优秀教学管理人员。鼓励教学管理人员积极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并对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五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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