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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5:44】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3]88号
长治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三、本校教职工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自觉出示车辆通行证。
四、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规定线路、速度行驶,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严禁鸣笛。
五、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六、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七、校园内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八、对载有货物的车辆要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九、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四米。
十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十三、禁止任何部门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的行为。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十四、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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