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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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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4]43号
关于修订《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系、部、处、室:
2014528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条文自行终止。
特此通知
附:《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增强学院的科研创新能力,提升我院的学术水平和人才质量,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晋教科[20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选拔和支持我院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已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学术带头人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安心在我校工作,有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奉献的精神;
(二)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的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并已取得高水平的成果;
(三)近三年独立主讲本学科2门以上的课程,其中1门必须是本科主干课程,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良;
(四)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成果: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要求被CSSCISCI期刊收录2篇以上(不包括扩展版);
若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只有1篇被CSSCISCI期刊收录(不包括扩展版),则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近三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教材中担任主编,本人实际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2近三年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3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1项以上,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等。
2科研项目:
近三年,主持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三章 学术带头人的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任期内有如下任务和要求:
1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评价优良;
2有详细的科研计划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在3年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要求被核心以上刊物收录,文科不少于1篇、理科不少于2篇;
2独立或作为主编完成专著或教材1部;
3主持并完成1项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要求文科到帐经费不少于1万元、理科到帐经费不少于3万元;
4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5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1项以上;
6作为课程负责人申报院级精品课程。
3每学年做本学科前沿学术报告1次以上;
4完成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指导任务。
第四章 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与动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科及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建设发展规划;
2了解自身领域范畴内我院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条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3组建本方向学术梯队,提出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计划,并积极指导本方向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学术带头人的考核与待遇
第七条 学院对学术带头人采用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遴选,每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并扣除其学术带头人津贴。
第八条 任期内,学术带头人因公、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各系、部需将实际情况及时报科研处,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按期返校后,由所在部门和科研 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
第九条 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5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术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享受1元/年的特殊津贴,优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访学,进修等学术活动。
第六章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我院教师均可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填写《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
2各系、部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筛选后择优推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系、部推荐的入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4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核,然后向全院公示一周;
5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最后人选。
第十二条 每人限担任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条文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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