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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32号 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7:39】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32号
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工作,促进外籍教师更好地为我院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是我院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应聘请能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教育教学与科研水平、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的外籍教师来我院工作。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聘用
第四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杜绝以外籍教师充当一般教学工作者的现象。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在保证外语语言教学的基础上,逐渐增加专业类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比例。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院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七条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国家和山西省外国专家局对来华工作外国专家要求和我院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请的主要渠道为省市外事部门推荐、兄弟院校引荐、合作院校派遣、外籍人才招聘公司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每年4月、11月向外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外事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对用人单位的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审核,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聘请计划确定后,用人单位需将外籍教师拟讲授的课程名称、周课时数、班级学生数以及使用教材和教学科研安排等报外事部门,外事部门负责联系外籍教师人选。若用人单位已有聘用对象,用人单位须将外籍教师人选的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精通的语言、详细家庭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工作过的,须提供其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报外事部门,经审核后报山西省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来华工作相关手续和证件。
第三章 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外事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籍教师人选、洽谈工资待遇、办理聘请手续、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生活管理等。外事部门应对外籍教师人选进行认真考察,保证聘请质量,建立外籍教师个人档案,及时总结外籍教师聘请工作特点和经验,每学期末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长期外籍教师试用期为一个月,短期外籍教师试用期为一周。根据外籍教师的健康状况、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生活情况等实际表现,试用期满合格的外籍教师继续留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外籍教师,将被限期离校,旅费自理。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院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外籍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工作制度,接受我院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教务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外事部门,按照合同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1、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安排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教学安排或科研计划,并积极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
(1)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
(2)配备一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或教学秘书)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的工作应适当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学期或学年考核体系。
(3)认真审定外籍教师授课计划和所用教材(包括参考资料、影视资料等),合作教师或教学秘书负责外籍教师教学材料的复印工作,定期检查视听场所的有关设施,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质量。
(4)严格落实外籍教师听课和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并对外籍教师合同期间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
(5)与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外籍教师座谈会,对外籍教师在教学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
(6)确保学生出勤率,合作教师或教学秘书协助外籍教师维持课堂秩序和课堂纪律,对节假日或学院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信息,应提前通知外籍教师。
(7)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研讨会,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教务处会同外事部门、用人单位做好外籍教师教学双向评估工作。每学期末,用人单位要对在本部门任教的外籍教师写出工作表现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外事部门和教务处存档。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外事部门会同教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请院领导签发奖励证书,并作为相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外事部门、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外事部门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限期离校出境,离华费用自理。
4、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须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及时补课,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教务处、外事部门备案;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四条生活管理
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外籍教师在校生活。
1、后勤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期提供水、电、暖、气检修服务,并负责公寓内设施日常维修。
2、计财处根据学院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及课时补贴,及时报销机票、居留许可延期等相关费用。
3、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迎送外籍教师和集体活动的交通工具。
4、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校园内和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5、外事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外籍教师市内、外参观,适时举办文体或联欢活动等,并负责统计节假日期间外籍教师的活动安排和出行情况。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到职后,外事部门负责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院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外籍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和学院概况,促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山西省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我院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尊重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到外事部门备案。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外籍教师自负。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严禁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
第十九条 外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防范和抵御外籍人员对我院渗透活动的长效机制,严禁外籍教师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开展“文化角”、“座谈会”等活动,以维护学院稳定。
第二十条 广大师生员工应增强政治敏锐感,注意内外有别,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民族形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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